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合法性适当性问题
公民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1月10日,在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宪法性制度。”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四处处长吕振鹏说。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合宪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逐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实践中,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及时纠正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及时代要求的规定,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增强立法实效性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决定,《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人大常委会及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及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内容、时限要求等。
“规范性文件很多都涉及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吕振鹏说。
据悉,2023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8件,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1件,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4件。此外,收到省委办公厅协助审查的规范性文件3件;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移送公民审查建议2件。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纠正存在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5件。(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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