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新增询问和质询的规范
本报讯 (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苗雨蒙)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完善了议案提出和审议制度,规范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定程序;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明确了各类议案的提交时间;根据工作实践和立法技术要求,规范了有关法规草案的审议程序;对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增加对论证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修订草案》新增询问和质询的规范,增加了有关专题询问的规定,明确了专题询问的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等内容;增加了有关质询的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审议和答复进行了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开展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与此同时,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修订草案》还新增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明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有关事项的公布规定;明确有关人员辞职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辞职、罢免代表职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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