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5年,上游企業賬款仍未付清,下游企業不斷催債
拖欠讓這家小微企業陷入絕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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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公司成立快20年了,傾注了我半生的心血。”近日,一家小微企業負責人來信,反映企業因賬款被拖欠陷入絕境,“我們承攬了幾個市政配套項目,沒想到每個項目的工程款都有拖欠,導致公司負債累累、瀕臨破產。”
賬款被拖欠,公司無力支付供應商貨款,賬戶被凍結
近日,在陝西西安市郊,記者見到了陝西久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一實業”)的法定代表人郭俊和他的妻子崔蕾。久一實業設在長安區北小張村工業園的一棟自建房裡。一進門,迎面是“企業信用評價AAA級信用企業”“陝西省工程質量AAA級信用單位”等認証標識。
49歲的郭俊介紹,久一實業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公司於2006年成立,注冊資金2000萬元,有自己的技術團隊,主要承攬大型企業分包的項目,如電力、通信管線改遷工程等,需要一定技術資質,“有時要深入地下進行作業,施工難度大,利潤率不高,掙的基本是辛苦錢”。
“之前年營收在500萬至1000萬元,一直運營良好。”郭俊說,2018年,公司先后承攬了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三公司西北公司、陝西宏太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陝西華山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單位建設工程的配套項目。幾個項目都在2021年前完工,但種種原因,“按照合同金額,還有累計超6000萬元的欠款未付給我們。”郭俊拿著厚厚一摞合同告訴記者。
上游企業的欠款沒有付清,下游的企業卻在不斷催債。崔蕾說,剛剛有兩位供應商上門催債。“臨近年關,幾乎每天都有債主上門討債,這幾年沒斷過。”因為欠賬,久一實業先后被10多家企業起訴,公司賬戶已被凍結。
盡管久一實業是有限責任公司,郭俊表示,他們不想以破產結束經營近20年的企業。去年,他們賣掉了家裡的住房,“76萬元房款都用來還債,我們現在借住在親戚家”。此外,在崔蕾的借貸記錄上,記者看到,有多筆5萬元、10萬元不等的小額貸款,“我們在多家銀行和商業平台上辦理了網貸”。
“這些年,東拼西湊,我們已努力把施工隊、農民工、大部分離職員工的工資付清了。目前我們欠下游企業1600萬元左右,主要是建材供應商的貨款。”郭俊說。
完工5年,幾家建設單位稱仍未結算審計,無法結尾款
記者次日來到雁塔區雁南公園,久一實業通過雁塔區城管局的招投標承攬了公園服務亭的部分裝修項目。目前9座服務亭已全部交付使用。記者看到服務亭裝修良好,有的正在招商。
針對久一實業負責人反映的問題,記者近日分別聯系了相關部門和企業。
其中,雁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表示,久一實業反映情況屬實,目前尚有工程款145.59萬元未付。
其他幾家大型企業均表示工程項目還未完成結算審計。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表示,預付款已全部付清,其余工程款支付需滿足“西安市城市建設項目預決算與合同審查管理辦公室完成審定”條件,目前久一實業所涉項目還在審理中。中建五局三公司西北公司回復,已按合同支付比例超付久一實業工程款,但合同與政府審計挂鉤,目前尚未出具最終結算審計報告。陝西宏太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陝西華山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則稱,項目仍在政府審計過程中,工程尾款尚不具備付款條件。
“工程項目已完工5年了,審計和結算還沒完成。”崔蕾十分無奈。為何不起訴拖欠款項的上游公司?“因為涉及款項較大,訴訟和司法鑒定費用我們都無力承擔。”郭俊說。
崔蕾說,“我們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等渠道多次反映,去年11月,雁南公園項目又付了我們30萬元。”不過,她坦言,30萬元隻過下他們的手,直接交債主了。今年1月,陝西華山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付了2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但半年后才能兌現。
工程款拖欠並非個案,學者建議短期清欠與長效治理並重
久一實業面臨的困境並非個例。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所長戎珂表示,政府機關、大型央國企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已形成跨區域、跨行業、存量與增量並存的普遍現象,其本質是將市場風險向最脆弱的經營主體轉移。
“如果一直沒有決算,能否先按合同金額支付,讓我們渡過難關?”郭俊說,自2022年后,公司就沒再接過工程。為了扭轉困境,他們又取得了餐飲服務的經營許可,承包了一所大學的美食廣場。但因公司賬戶被凍結,目前這個項目“只能看到錢打進賬戶,我們還是拿不到錢”,他無奈地表示。
對此,戎珂提出,“解決賬款拖欠問題,需堅持短期清欠與長效治理並重,解開相互拖欠的連環套。”針對決算審計滯后這一關鍵症結,改革審計流程,壓縮審計周期,推行“分段審計、分段付款”模式。對被拖欠賬款的中小企業可提供專項信貸支持,將應收賬款轉化為流動資金。“同時,從源頭規范交易行為,加強對政府預算的約束,從根本上杜絕資金不足導致的拖欠。”戎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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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5年6月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一般應當自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証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証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不得在合同未做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人民日報 》( 2026年02月09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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