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輕微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陝西新修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
9月4日,記者從陝西省生態環境廳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廳近日修訂印發《陝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2025年版)》,通過優化和調整一般規定中涉及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情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2025年版裁量權基准明確了7項從重處罰情形、6項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9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處罰情形以及12項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情形﹔新增裁量事項39項,其中排污許可管理類11項,水污染防治類2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6項,其他類20項。
“與2023年版相比,新基准進一步優化了一般規定的相關規則,增加了新出台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所涉及的裁量權,修訂了28項與實踐操作不相適應的裁量因子。”陝西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准處副處長趙志勇說,目前,2025年版裁量權基准已在陝西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公開。
2025年版裁量權基准將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規則從“符合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權確定的幅度檔級基礎上提升或降低兩檔處罰”變更為“在裁量權基准計算處罰金額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20%—40%以內進行處罰”,如當事人適用從輕處罰情節,則其可在裁量權基准對應的處罰區間范圍內再降低20%—40%的幅度,使適用裁量權基准時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簡便適用性。同時,對輕微不予處罰情形設定限定條件,即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輕微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新基准針對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也進行了調整,修改為:對於積極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並在行政處罰期限內足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復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5年版裁量權基准調整個別與執法實踐不相適應的裁量因子。比如,對於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在裁量權基准表中增大對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日排放量檔位劃分,起罰排放量從不足1萬噸調整到不足3萬噸,使裁量權基准更加合理。(記者 李欣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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