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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修訂出台

對學校食堂強化分類許可管理(政策解讀)

記者 林麗鸝
2024年05月08日13:4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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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對學校食堂強化分類許可管理(政策解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修訂出台《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次修訂有哪些重點,回應了哪些社會關切?日前,記者採訪了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有關負責人。

嚴格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校園食品安全關系億萬家庭幸福,受到廣泛關注。“從基層執法反饋情況看,對承包經營校園食堂的經營主體需要加強監管。此次修訂的《通則》對該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有關負責人介紹。

此次修訂的《通則》嚴格重點領域許可。特別強調嚴格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分別從申辦許可主體、標注經營形式、層級對應原則、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從在承包食堂所在地辦理許可、風險防控能力、跨省經營、人員、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嚴格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通則》對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強化分類許可管理,細化標注內容,明確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通則》明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於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許可審查通用要求外,還應建立包括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等內容的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對於高校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通則》明確,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教育管理層級對應關系和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審查權限。

對於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監管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通則》明確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此外,《通則》還強化對承包經營企業的信用管理,明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拍黃瓜”“泡茶”等簡單制售可以適當簡化審查內容

去年,市場監管總局公布新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對“拍黃瓜”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作出了“簡化許可”的規定。

此次修訂的《通則》回應社會關切,以新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等方面進行拓展,針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明確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簡化設施設備、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並在食品經營許可証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明確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具體情形,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營造便民利企營商環境。

《通則》進一步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不屬於單獨許可經營項目,需取得相應經營項目,並在食品經營許可証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

“食品安全無小事,我們經過深入的調研,對能簡化審查的情形進行簡化,同時,還需要強化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在便民利企的同時,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線。”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有關負責人說。

《通則》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將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中有關人員制度、“三防”設施、溫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許可審查條件中,使其與現行法律法規標准相一致,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明確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對其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近年來,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層出不窮,2015年開始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食品經營行業發展現狀。

“為適應食品經營安全的新形勢,解決食品經營安全領域的新問題,推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更加科學、合理、規范,及時修訂《通則》,科學設定許可准入門檻,嚴格規范許可審查條件,強化風險分級防控,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以高水平安全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相關負責人說。

《通則》新增新興業態許可審查要求。針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等新興業態,重點從組織機構、人員、制度等方面提出許可審查要求,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對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絕對控股其他企業,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對其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具體來講,《通則》明確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應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根據其經營模式,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有相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條件等設備設施,具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選址、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制度等許可審查要求。

《通則》明確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設備維護保養、進貨查驗記錄等保証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証明,提供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展示便於消費者查看的食品經營許可証。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08日 第 03 版)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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