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励适当延长孕期哺乳期妇女评聘考核期限
11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共9章45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对妇女各项权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包括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以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建立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提升妇女参与基层治理话语权、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介绍。
《办法》提出,鼓励科研、教育、医疗等机构和单位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帮助其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在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办法》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办法》对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保护受害妇女及其隐私和个人信息。(记者 王姿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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