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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将追责

2023年08月04日10:44 |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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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8月4日电(记者邹星)8月4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宁陕县人民法院、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宁陕县公安局、陕西省宁东林业局、宁陕县林业局、宁陕县广货街镇人民政府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各单位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充分发挥“林长+公检法三长”工作协作机制作用,形成秦岭生态保护合力,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内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划为秦岭核心保护区。

二、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在秦岭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秦岭逶迤挺拔,山河环绕,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非法穿越并有下列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经执法工作人员劝返,仍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第六条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由辖区各执法机关层报省级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责编:邹星、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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