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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停车系统

陕西: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2021年10月14日09:02 |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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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10月14日电 (邓楠)13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到2025年,城市停车系统基本建成

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陕西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

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

《实施意见》对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做了具体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新建停车设施总量目标(要求不低于“十三五”建设总量),并区分不同区域细化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制定年度建设任务,形成滚动推进机制。

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公交场站停车设施配建力度,有效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

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区、工业区、旅游景区等停车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区分不同时段和时长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通过深入挖掘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公共停车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进一步增加泊位数量。对于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要逐步加大公交设施、公交运力投放,着力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配比不低于10%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实施意见》在推进停车设施提质增效上提出具体要求,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按照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新建停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同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建设或预留的予以整改。

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将部分日间闲置车位向社会车辆开放,鼓励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夜间闲置车位向周边居住社区开放,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进一步满足不同时段差异化停车需求。鼓励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有序利用周边道路停放车辆。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和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以此强化资源要素保障。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或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且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方式,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

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实施意见》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收费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和公示机制。

研究制定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

严厉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

在加强停车管理法治保障上,《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年内进一步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十四五”期间逐步推动编制或修订完善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研究制定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

按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经评估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

 

(责编:邓楠、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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