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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关于入职的那些“坑”

本报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周恒宇
2021年07月06日09:01 |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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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毕业季,关于入职的那些“坑”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我今年刚毕业,跟一家化工企业签了2年的合同,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上一周,公司组织转正答辩,以我业务不够熟练为由,又将试用期延长了3个月,还把实习工资降到只有正式工资的一半。我现在想离职,但是入职的时候,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我们新员工每人交了1000元入职押金,并承诺半年内不离职才会返还押金。现在辞职押金就‘打水漂’了,我该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冯旭鹏。

“法律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一点都没有打折。”冯旭鹏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首先,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实习期、试用期最长也就是半年,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其次,试用期有次数限制,法律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为规避此项规定而采取由关联企业续签的情形。再次,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权有限制。除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项之外,试用期员工合法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正式员工无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最后,试用期工资发放也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设置初衷在于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段互相了解、适应的时间,以便作出确定的选择,属于“磨合期”,但实际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内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不得只约定试用期,否则该期限就会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冯旭鹏指出,这一系列规定,就是为了扼制和杜绝用人单位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滥用试用期,确保新入职的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同工同酬的公平原则。据此,上述案例中,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规定了3个月,且再次延长,明显违法。另外,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也存在违法情节。

“案例中,读者不用担心押金会‘打水漂’,因为用人单位压根就没有收押金的权利。”冯旭鹏说,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自由择业和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出于保证就业稳定性而让劳动者在入职时交纳一定费用作为押金,甚至提出不交押金就不能入职,这明显与权利保护初衷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毕业生在入职时,遇到用人单位提出收取“建档费”“手续费”“就业押金”等费用时,要大胆说“不”!

“试用期、入职押金等都是职场‘小白’容易‘踩坑’的地方。”冯旭鹏说,随着现在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用工形式的灵活化,劳动关系的建立越来越复杂,初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群体由于缺乏经验,往往成为权益受侵害的“重灾区”。因此,毕业生入职前只有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加强劳动风险防范能力,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左瑞、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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