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20年04月27日06:4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医疗废物处理将有针对性规定

  本报记者 王比学

  4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三审稿建议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三是突出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针对垃圾分类管理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此,三审稿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二是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国家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鼓励适合在农村利用的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利用。未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的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三是要求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是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五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针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资源化利用进展缓慢,建议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三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同时,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并保障用地。

  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社会反映强烈。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其一,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其二,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其三,国家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其四,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生物安全法草案

  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张泉)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的二审稿共计十章八十五条,聚焦防范和应对生物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草案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草案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明确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草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生物技术在促进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可能被误用谬用。对此,草案规定,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根据对公众健康、工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明确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草案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本报记者 徐 隽

  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说明。刘振伟说,动物防疫法修改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刘振伟说,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刘振伟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是,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了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并助力公共卫生安全,草案第五条结合我国实际调整完善动物防疫方针,即“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关于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和动物之间传播,刘振伟介绍,草案有五方面的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区)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健康、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对危害人类健康的狂犬病预防接种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刘振伟介绍,草案完善了动物调运监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督导、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构建完整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链条。

  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面,增加对动物疫病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净化、消灭及限制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措施。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面,对免疫病种和区域赋予地方政府较大自主权;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由“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调整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监督管理”。

  刘振伟说,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员是动物防疫的主体。草案突出对兽医的管理和工作规范。条件成熟后,建议制定兽医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

  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程序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朱基钗、孙少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同时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以及内容和形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当年10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的程序。据此,草案二审稿完善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程序,规定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二审稿还对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作出规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明确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政务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政务处分期间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间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为保护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草案还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职人员不受政务处分。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

  本报记者 徐 隽

  4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曙宏就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说明。

  袁曙宏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二是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二是增加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三是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四是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五是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草案加大了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袁曙宏介绍,为解决著作权维权难,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是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三是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四是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五是增加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准确界定武警部队职责权限等

  本报记者 徐 隽

  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所作的说明。

  王宁介绍,现行人民武装警察法共7章38条,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将“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

  关于领导体制。根据党中央决定,武警部队领导体制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调整为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按照这一核心要求,统揽相关制度设置,重塑原则和规则体系,确保制度设置与改革决策相一致。草案总则部分,重点明确了武警部队的性质和领导体制、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等。

  关于使命任务。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推进,武警部队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呈现出由陆上向海上、由境内向境外、由维稳向维权延伸的特点。准确界定武警部队任务范围、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以及在执行任务中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成为这次法律修订的基础和关键。为此,在草案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任务,并单设“任务”一章,细化执勤任务范围规定,增加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范围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作了援引性规定。

  关于组织指挥。考虑到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着眼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有效衔接,草案专设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对武警部队的组成、指挥关系、与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之间兵力需求对接、 指挥协调机构、业务指导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王宁介绍,草案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军队监察体制构建的实际,强化对武警部队权力运行的监督,明确了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武警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法定监督机关,在执行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同时,草案还结合部队近年来任务实践,严格了人民武装警察禁止性行为规定,细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执行任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种类。

(责编:任志慧、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