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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高院通報禁毒工作開展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24日17:54 | 來源:人民網-陝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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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安6月24日電(吳德鋒)6月24日下午,陝西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介紹全省法院禁毒工作開展情況並發布一批典型案例。陝西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范思泓出席發布會,介紹了2023年6月份以來全省法院開展禁毒工作的基本情況、重要戰果和主要經驗做法。

新聞發布會現場。 人民網 吳德鋒 攝

據介紹,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陝西全省法院一審審結毒品犯罪案件514件。共對936名被告人作出生效裁判,對其中155名被告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16.5 %,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告人46人,佔重刑犯的29.6 %。

據了解,陝西全省各級法院對毒品犯罪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突出打擊重點,注重打擊效果,依法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具有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對新型毒品犯罪、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侵害青少年以及危害農村地區毒品犯罪的懲處力度,並更加注重從經濟上制裁毒品犯罪,加大涉毒資產追繳力度和財產性判決執行力度,依法懲處涉毒洗錢犯罪和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的犯罪。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給予從寬處罰,切實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

下一步,陝西全省法院將繼續聚焦組織領導,壓實禁毒工作責任,統籌推進禁毒工作縱深發展﹔繼續聚焦案件辦理,加強審判規范化建設,把好法院禁毒工作的“審判關口”﹔繼續聚焦協同配合,構建聯動長效機制,建設懲防並舉的全方位、多層次禁毒防控體系﹔繼續聚焦源頭預防,深度參與綜合治理,推動“健康人生、綠色無毒”理念深入人心,不斷拓展禁毒斗爭成效,努力將審判效果轉化為社會效益。

附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劉某某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8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告知陳某某(已另案處理),其有1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代售。陳某某遂聯系潘某(已另案處理),潘某同意購買該批毒品,並向陳某某交付95萬元毒資。3月2日,陳某某雇用敬某某駕車前往外省交易,被告人劉某某安排羅某(已另案處理)與陳某某聯系,當晚劉某某、陳某某、羅某三人見面,劉某某從陳某某處拿取現金42萬元,陳某某從羅某車輛后備箱取得毒品,放至敬某某駕駛車輛,連夜返回陝西。次日凌晨,陳某某下車前往漢中市某檢查站查看,因發現公安人員隨即潛逃,公安人員在敬某某車輛中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9937.9克。同年11月24日,公安人員在外省某市抓獲被告人劉某某,在其住處查獲基苯丙胺128.96克及大量吸毒工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依法並罰。劉某某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系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主犯,且在同宗毒品犯罪上下家中罪責最為突出,又系在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據此,以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撤銷前罪緩刑,與前罪尚未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劉某某的死刑判決。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24年6月18日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執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木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案

2023年4月1日,被告人木某與被害人艾某(案發時14歲)等幾人聚集在西安市某商場房屋內,被告人木某將隨身攜帶的毒品大麻利用簡易工具進行加工后開始吸食,同時對被害人艾某宣揚吸食大麻后的感受並勸說、引誘艾某吸食毒品,隨后艾某吸食了木某制作的毒品。被告人木某於2023年4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檢驗,被害人艾某尿檢結果呈大麻陽性。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木某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木某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危害后果嚴重,屬於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木某當庭對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不予認可,不符合認罪認罰要求。據此,以被告人木某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三:被告人范某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2022年,被告人范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証明等手續的情況下,從張某某(已另案處理)處購買鹽酸,再加價出售給無証經營洗車店的盧某夫婦。經稱量,被告人范某某從張某某處所購案涉55桶鹽酸淨重為1366.75千克。經鑒定,從盧某夫婦處扣押的鹽酸可疑物中檢出CL離子,部分PH值為1,部分PH值為2。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購買、銷售可用於制造毒品配劑鹽酸1366.75千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范某某購買、銷售案涉鹽酸均未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致使易制毒化學品鹽酸的經銷活動處於監管失控狀態,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根據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結合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據此,以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案例四:被告人薛某販賣毒品案

2023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薛某接收吸毒人員微信聯系支付毒資后,通過UU跑腿或“埋雷”等交易方式分別向吸毒人員何某、任某某、鐘某販賣毒品五次。被告人薛某被抓獲到案后,民警對在其家中查獲兩小包毒品疑似物。經鑒定,該兩小包白色晶狀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薛某系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否認部分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不符合認罪認罰的適用條件。據此,以被告人薛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案例五:被告人田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田某、王某峰、王某君三人運營一家戒毒脫癮治療中心。2022年2月至7月,在明知美沙酮藥品管理制度的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田某授意安排,王某峰、王某君違反規定向吸毒人員出售美沙酮,由吸毒人員將藥品帶走服用。其中,王某峰負責聯系吸毒人員、推廣、出售,王某君負責保管、收款並出貨。為吸引更多的吸毒人員前來購買,推廣“介紹新人購藥獎勵6支鹽酸美沙酮”的營銷手段。截止案發,三人共向6名吸毒人員出售鹽酸美沙酮20次456支,共4590ml。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王某峰、王某君明知美沙酮是國家嚴格管控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為牟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向吸毒人員出售毒品美沙酮。據此,以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田某、王某峰、王某君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刑期,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鹽酸美沙酮予以沒收。

(責編:吳德鋒、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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