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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踩坑”后找不到賣家怎麼辦?

2023年11月07日08:52 | 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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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絡購物“踩坑”后找不到賣家怎麼辦?

“雙11”臨近,在各大電商平台花樣翻新的促銷下,消費市場迎來一波又一波“買買買”的熱潮。其中,網絡直播購物成為很多人的“剁手”渠道。

但這一新興的銷售模式,因網絡商家、渠道的多元化以及監管的不完善,引發的消費糾紛也不少。

近期,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在線調解了一起消費者通過直播平台購車引發的糾紛,依法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何某與被告殷某素不相識,何某通過某直播平台刷到殷某注冊的“XX二手車銷售”賬戶在售賣二手車輛,於是添加殷某微信,然后通過轉賬付款購車。但是,何某收車后發現車況指標與對方表述差距較大——車門打開需要5分鐘時間、擋位挂不上、車輛破舊,與自己在直播平台看到的車輛宣傳情況嚴重不符。於是,何某拒絕收車,將車輛留在了物流公司,要求商家退款,卻發現他購買車輛的賬號已經因違規被封號。不知道被告所在地,也不知道該如何投訴,無奈的何某隻好在自己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起了訴訟。

受理該案后,碑林區人民法院多方尋找被告下落,查明殷某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廣州市,但其稱自己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石家庄市。殷某提出管轄異議,要求碑林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審理。經查,石家庄市並未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考慮到原告線上購物,維權難度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於網絡購物合同管轄的相關規定,碑林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殷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決定繼續審理案件。

通過線上庭審,雙方舉証質証查清案情后,承辦法官經現場勘驗發現,案涉車輛確實存在許多質量問題,甚至發動不起來,與平台直播宣傳的情況相差甚遠。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通過直播平台相識,互加微信磋商,原告向被告購買二手車一輛,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買受人已按約足額支付貨款及運費后,出賣人亦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產品規格、型號等全面履行供貨義務。現出賣人交付不符合約定的產品,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為有違誠信經營原則。

因殷某在外地,法官組織雙方線上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買賣合同,殷某當庭線上退還原告購車款,並承諾承擔車輛運輸物流費。

該案件一方面反映出當下直播電商平台監管不嚴、維權渠道不明晰、售后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特別是大宗貴重物品時,一定要選擇正規平台和渠道,而且盡量選擇官方平台進行付款等操作,不要輕易與賣家進行私下交易。如果不幸“踩坑”,一定要及時維權。

案例中的消費者本以為找不到賣家維權無門,其實網絡並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的住所地法院通常情況下對網絡買賣的案件具有管轄權,消費者權益受侵后可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維權。

另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當前網購糾紛案件所涉及的証據絕大部分為電子証據。因此,大家網購下單最好選擇正規平台及渠道,並使用官方提供的方式進行付款等操作,盡量不要與賣家進行私下交易,並保留好購買信息、支付信息、訂單確認信息以及與賣家聊天記錄截圖等相關証據,以便出現購物糾紛時進行有效維權。(記者 陶玉瓊 見習記者 齊珂雨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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