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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22年12月02日08:2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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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23年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

  《通知》強調,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依法普查、科學普查、為民普查,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准確,全面客觀反映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通知》指出,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將首次統籌開展投入產出調查,普查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能源生產和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以及投入結構、產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資產投資構成情況等。普查標准時點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23年年度資料。

  《通知》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統籌協調,優化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普查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獎懲的依據。

  《通知》強調,要始終堅守數據質量第一原則,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范普查工作流程,切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可信。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完善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嚴肅普查紀律,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

  《 人民日報 》( 2022年12月02日 02 版)

(責編:鄒星、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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