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學期預收保教費!《陝西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20年08月06日15:26  來源:人民網-陝西頻道
 

人民網西安8月6日電(谷妍)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保教費一並收取﹔幼兒園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實行減免收費......為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近日,陝西省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8月21日,市民可通過電話、傳真、郵箱三種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具體信息可查詢陝西省發改委官方網站。

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定價 民辦幼兒園實行市場調節價

該辦法中提出,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

各設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建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准。不同等級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區、市)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准應統一。

民辦(非營利性、營利性)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准,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並按管轄權限,抄送當地價格、教育部門。其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由各縣(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商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准。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保教費一並統一收取

辦法中規定,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並統一收取。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伙食費(含餐點)標准,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

幼兒園除了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幼兒園應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 不得跨學期預收

辦法還對收取退費等內容作出詳細說明,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余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因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在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辦法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

陝西省實施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具體規定應按照陝西省政府關於我省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實施方案的有關通知執行。

市、縣(區)財政、教育、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我省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有關規定,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監督公辦幼兒園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的資金,免除烈士子女、殘疾兒童和孤兒的保教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子女給予資助。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

辦法還明確了幼兒園收費公示制度。幼兒園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和退費規定、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官網截圖

(責編:谷妍、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