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7月16日06: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網7月15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規定明確,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挂靠經營。

  規定明確了經營許可、客運經營管理、班車客運定制服務、客運站經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經營許可方面,規定明確,班車客運的線路按照經營區域分為四類客運班線。包車客運按照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規定明確了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需要具備的條件、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請流程等。規定還要求,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客運經營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件。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車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起訖地、日發班次下限和備案的途經路線運行,在起訖地客運站點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以下統稱配客站點)上下旅客。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配客站點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途經路線。客運班車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沿途下客。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不得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使用低於規定的類型等級營運客車承運,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班車客運定制服務方面,規定明確,國家鼓勵開展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以下簡稱定制客運)。提供定制客運網絡信息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網絡平台),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等有關手續。網絡平台應當建立班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車輛檔案,並確保班車客運經營者已取得相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駕駛員具備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証和從業資格並受班車客運經營者合法聘用,車輛具備有效的《道路運輸証》、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網絡平台發現車輛存在超速、駕駛員疲勞駕駛、未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班車客運經營者。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糾正。網絡平台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經營者、車輛或者駕駛員開展定制客運,造成旅客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客運站經營方面,規定明確,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証件,不得改變客運站基本用途和服務功能。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証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准,嚴禁亂收費。

  監督檢查方面,規定明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違法違章記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類型等級評定情況﹔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准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責編:左瑞、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