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印發《關於審判權力和責任的清單(試行)》 明確各類審判人員權責界限

2020年06月04日17:50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原標題:北京高院印發《關於審判權力和責任的清單(試行)》 明確各類審判人員權責界限

  人民網北京6月4日電(薄晨棣)記者今天從北京高院獲悉,近日,北京高院印發《關於審判權力和責任的清單(試行)》,重點規定各類審判人員辦案和監督管理職責,推動構建司法權力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相匹配格局。

  據了解,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指出要“明確院長、庭長、合議庭、獨任法官等的審判權力和責任,嚴格落實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充分發揮法官在辦案工作中的主導性作用,院長、庭長切實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為貫徹中央工作部署,落實“三個規定”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北京高院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加快落實審判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經總結、整合、提煉、補充、修正北京法院有關落實司法責任制的5個規范性文件,形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權力和責任的清單(試行)》,於5月20日印發全市各級法院。為加深理解,推動《清單》在各院落地,6月1日,北京高院教培處組織京法網上課堂,向全市法院進行了《清單》的專項培訓,全面解讀了《清單》各項主要內容。

  《清單》包括7部分34條,列舉各類審判人員、審判組織、審判機構權責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共143項。據介紹,《清單》一方面堅持司法責任制改革方向不動搖,尊重法定審判組織功能作用,既充分放權,又有效監督,做到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另一方面堅持權責內容全涵蓋,堅持以審判流程節點、不同崗位職責、訴訟程序類型等因素為參照,涵蓋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長、承辦法官以及合議庭其他法官等行使審判權的各類人員,在審判管理、審判監督、院庭長辦案、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辦案等審判權行使的各個環節,既規定了應當履行的審判職責,也規定了應予以懲戒的負面行為,確保權責一致原則貫徹到底。

  “權責清單目的在於厘清各類審判人員的權力和責任界限,把現行的‘家底’摸清。”北京高院督查辦主任趙瑞罡說。他表示,《清單》既是制度化成果,也是制度化需要,不僅對相關文件進行整合,也進一步梳理了各類審判人員的行權依據,明確怠於履責、不當履責、違法履責的行為責任,確保各類主體規范用權、行權有據、履職盡責、失職追責,推動司法責任制落地。

  記者注意到,北京高院院長寇昉在今年年初全市法院院長會上提出“要突出審判監督制約,在完善落實司法責任制上取得新突破”,強調“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與干預案件的界限,確保最高法院規定的‘四類案件’、市高級法院細化的‘十類案件’得到充分有效監督管理,真正做到有序放權、科學配權、規范用權、嚴格限權,在有序放權、有效監督的辯証統一中實現司法公正”。

  據介紹,北京高院下一步將完善並制定領導干部、法院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制式填報模板和統一格式,推動建立全面覆蓋、科學規范、符合規律的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責編:任志慧、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