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0年04月27日06: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醫療廢物處理將有針對性規定

  本報記者 王比學

  4月26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增強了制度規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經比較成熟。

  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及時處理醫療廢物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項重要工作,建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更具針對性的規定。三審稿建議切實加強醫療廢物特別是應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過程中醫療廢物的管理,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二是明確監管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三是突出主體責任。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四是完善應急保障機制。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五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針對垃圾分類管理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統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加強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環境衛生治理,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為此,三審稿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二是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國家推行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鼓勵適合在農村利用的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利用。未納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統的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妥善處理生活垃圾。三是要求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四是規定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清潔,對所產生的垃圾及時清掃、分類收集、妥善處理。五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應當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針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問題,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建筑垃圾產生量大、消納任務重,資源化利用進展緩慢,建議加大推進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力度。三審稿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同時,國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建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並保障用地。

  過度包裝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是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社會反映強烈。三審稿作了以下修改:其一,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准,避免過度包裝。其二,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其三,國家依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其四,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生物安全法草案

  再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記者張泉)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審稿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生物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經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形成的二審稿共計十章八十五條,聚焦防范和應對生物威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

  草案明確,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草案規定了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明確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在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方面,草案增加了監測預警制度,要求專業機構開展主動監測,收集、分析、報告監測信息,預測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發生、流行趨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發布預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生物技術在促進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也可能被誤用謬用。對此,草案規定,完善分類管理制度,明確根據對公眾健康、工農業、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風險程度,將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明確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范,進行風險類別判斷,密切關注風險變化,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草案還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生物安全能力建設等方面內容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制度

  本報記者 徐 雋

  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所作的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議案說明。劉振偉說,動物防疫法修改按照全面提升動物衛生水平的目標,著力解決動物防疫面臨的突出問題,對動物防疫方針、防疫責任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等調整完善,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制度。

  劉振偉說,動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不斷加強,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我國大多數生產經營主體養殖方式比較落后,基層動物防疫體系薄弱,加上動物及動物產品國際貿易活動頻繁,我國動物防疫面臨著復雜、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一是動物疫病淨化、消滅工作缺乏中長期規劃,疫病種類多,疫情風險大,防控壓力大。二是動物防疫制度體系不完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犬隻防疫、獸醫管理制度缺失﹔動物及動物產品調運監管、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疫病疫情監測預警等制度不夠完善﹔基層動物防疫體系薄弱,保障措施滿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三是動物防疫責任體系不完善。生產經營者防疫主體責任在一些地方難以落實到位,履行防疫義務自覺性不強。四是法律責任缺乏剛性。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和檢疫檢驗提出明確要求,需要及時轉化為法律規范。綜上,需要盡快修改動物防疫法。

  劉振偉介紹,長期以來,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方針,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大范圍發生,但是,從動物疫病流行規律看,單純預防難以有效遏制動物病原體變異及侵害。有計劃地控制、淨化、消滅對畜牧業和公共衛生安全危害大的重點病種,推進重點病種從免疫臨床發病向免疫臨床無病例過渡,逐步清除動物機體和環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縮小病原污染面,是消滅重點動物疫病的科學路徑,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為了推動畜牧業轉型升級,全面提高動物衛生水平並助力公共衛生安全,草案第五條結合我國實際調整完善動物防疫方針,即“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關於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在人和動物之間傳播,劉振偉介紹,草案有五方面的規定: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區)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健康、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對危害人類健康的狂犬病預防接種作出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

  劉振偉介紹,草案完善了動物調運監管、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和督導、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動物疫病疫情監測預警等制度,構建完整的動物防疫管理制度鏈條。

  在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面,增加對動物疫病開展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淨化、消滅及限制動物、動物產品調運等措施。在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方面,對免疫病種和區域賦予地方政府較大自主權﹔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職責,由“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調整為“對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監督管理”。

  劉振偉說,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等獸醫專業人員是動物防疫的主體。草案突出對獸醫的管理和工作規范。條件成熟后,建議制定獸醫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二審

  進一步規范細化政務處分程序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記者朱基釵、孫少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一步規范、細化,完善了聽取被調查人陳述和申辯制度,增加了政務處分的辦案期限,同時完善了政務處分決定的程序以及內容和形式。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於2019年8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於當年10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申訴以及法律責任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規范、細化政務處分的程序。據此,草案二審稿完善聽取被調查人陳述和申辯制度,增加規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完善政務處分決定程序,規定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完善政務處分決定的內容和形式,規定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二審稿還對政務處分決定書的內容作出規定。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公職人員有兩種以上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按其數種違法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修改,明確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依法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依法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政務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政務處分期間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間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間,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為保護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草案還明確,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公職人員不受政務處分。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

  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五百萬元

  本報記者 徐 雋

  4月26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長袁曙宏就國務院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進行了說明。

  袁曙宏說,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推動科技創新和文化繁榮發展的重要舉措。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我國著作權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對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保護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一是隨著以網絡化、數字化等為代表的新技術的高速發展和應用,一些現有規定已經無法適應實踐需要。二是著作權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執法手段不足,著作權侵權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權利保護的實際效果與權利人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三是現行著作權法部分規定有必要與我國近年來加入的國際條約以及出台的民法總則等法律進一步做好銜接。

  為了適應新技術高速發展和應用對著作權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決現行著作權法部分規定難以涵蓋新事物、無法適應新形勢等問題,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二是增加作品登記制度,方便公眾了解作品權利歸屬情況。三是修改廣播權有關表述,以適應網絡同步轉播使用作品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四是明確廣播電台電視台作為鄰接權人時,權利客體是其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對其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五是增加有關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定,以解決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線上線下一體保護的問題。

  草案加大了著作權執法力度和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袁曙宏介紹,為解決著作權維權難,主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對侵權行為處罰偏輕的問題,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二是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三是增加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作為賠償金額的計算參照,增加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賬簿、資料制度。四是增加著作權主管部門詢問當事人、調查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以及查封、扣押有關場所和物品等職權。五是增加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侵犯著作權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准確界定武警部隊職責權限等

  本報記者 徐 雋

  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員王寧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所作的說明。

  王寧介紹,現行人民武裝警察法共7章38條,此次修訂主要是增加了“組織和指揮”一章,將“任務和職責”一章調整為“任務”和“職權”兩章。

  關於領導體制。根據黨中央決定,武警部隊領導體制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調整為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按照這一核心要求,統攬相關制度設置,重塑原則和規則體系,確保制度設置與改革決策相一致。草案總則部分,重點明確了武警部隊的性質和領導體制、建設發展的基本原則等。

  關於使命任務。隨著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向縱深推進,武警部隊的使命任務不斷拓展,呈現出由陸上向海上、由境內向境外、由維穩向維權延伸的特點。准確界定武警部隊任務范圍、職責權限、法律責任,以及在執行任務中與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公民、組織之間的關系,成為這次法律修訂的基礎和關鍵。為此,在草案總則部分明確規定武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任務,並單設“任務”一章,細化執勤任務范圍規定,增加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和搶險救援的任務范圍規定,對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作了援引性規定。

  關於組織指揮。考慮到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調整后,與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公安機關的關系發生重大變化,著眼與相關法律法規保持一致、有效銜接,草案專設了“組織和指揮”一章,對武警部隊的組成、指揮關系、與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之間兵力需求對接、 指揮協調機構、業務指導關系等作了明確規定。

  王寧介紹,草案適應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和軍隊監察體制構建的實際,強化對武警部隊權力運行的監督,明確了中央軍委監察委員會、武警部隊各級監察委員會是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的法定監督機關,在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任務時,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社會監督。同時,草案還結合部隊近年來任務實踐,嚴格了人民武裝警察禁止性行為規定,細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妨礙執行任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種類。

(責編:任志慧、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