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擔保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屠國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

2020年03月24日11:16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寧夏擔保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屠國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

  新華社銀川3月24日電(記者張亮)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屠國軍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寧夏銀行副行長、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按揭業務、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1次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及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8萬余元。

  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在企業融資擔保工作中經營管理不當,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大規模代償。截至2017年6月30日,擔保集團公司擔保貸款代償113戶,代償余額11.4億余元,其中屠國軍對寧夏寧滬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貸款擔保項目審批時審核把關不嚴,對風險審核部門及評審委員會揭示項目存在的風險點未予以重視,董事會沒有進一步地討論和分析研判,以傳簽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致使擔保集團公司為9家存在重大擔保風險的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擔保金額為3億余元,這9家公司擔保貸款到期后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集團發生代償,代償余額共計1.86億余元,拖欠委托貸款3217萬元。此外,法院還查明,屠國軍利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后4次安排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朱某為其提供現金共計7萬元,歸個人使用,事后用虛假發票在公司財務中予以報銷。

  法院審理認為,屠國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應數罪並罰,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后,屠國軍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屠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屠國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責編:谷妍、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