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擔保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屠國軍一審獲刑12年6個月

2020年03月24日14:1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寧夏擔保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屠國軍一審獲刑12年6個月

中新網銀川3月24日電 (楊迪)記者24日從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於3月23日依法對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7一8月期間,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寧夏銀行副行長、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按揭業務、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及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8.97萬元。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在企業融資擔保工作中,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大規模代償。截止2017年6月30日,擔保集團公司擔保貸款代償113戶,代償余額11440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告人屠國軍對寧夏寧滬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貸款擔保項目審批時審核把關不嚴,對風險審核部門及評審委員會揭示項目存在的風險點未予以重視,以傳簽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致使擔保集團公司為9家存在重大擔保風險的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因擔保貸款到期后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集團發生代償,代償余額共計18615.909831萬元人民幣,拖欠委托貸款3217.40萬元人民幣。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屠國軍利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后4次安排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朱某為其提供現金共計7萬元人民幣,歸個人使用,事后用虛假發票在公司財務中予以報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屠國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應數罪並罰,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后,被告人屠國軍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屠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並罰,合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屠國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完)

(責編:左瑞、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