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主席張世明等3人被處分

2020年02月17日10:39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主席張世明等3人被處分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世明嚴重背離初心使命,毫無底線原則,利欲熏心,貪得無厭,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在干部錄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並送給其他領導干部禮金﹔違規向企業舉借債務,出借財政資金,違規融資幫助企業償還債務﹔毫無紀法意識,與不法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非法收受財物,對任職地區政治生態造成嚴重破壞。

  張世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世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包廣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包廣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包廣林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無視黨紀國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多佔辦公用房﹔收受禮品、禮金,甘於被“圍獵”,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企業經營、干部職務調整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包廣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包廣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內蒙古科技大學原黨委書記李保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科技大學原黨委書記李保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保衛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觀念淡薄,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將公款存入個人銀行賬戶管理﹔對配偶失管失教,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在校企合作、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財物。

  李保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保衛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

(責編:左瑞、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