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開冶煉廠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

衢州中院判決被告賠償大氣環境損害費44萬余元

記者 陳東升 通訊員 邱春燕

2020年01月23日06:4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私開冶煉廠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

2018年8月7日,一輛貨車被浙江省江山市環保部門查獲,車內裝有為張某運送的廢舊電路板12.98噸、含銅水泥球28.01噸、雜料(邊角料)1.37噸。

隨后,環保部門前往張某的冶煉廠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到達時,冶煉廠正在生產,冶煉爐爐口內有紅色火焰,爐口上方青煙彌漫。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和煙塵僅經物理沉降后便直接排向大氣中,廢渣堆放在廠區外露天土地上(未作硬化處理),冷卻廢水排向廠區外露天水塘。

案發后,張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經調查,2018年3月,張某未經審批,租賃了位於江山市峽口鎮某村農牧場的閑置廠房用於經營金屬冶煉,配建有金屬冶煉生產線一套。

7月20日至8月7日,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張某從一綽號“老硬”(身份不詳)的人手中購買了廢舊電路板60噸和含銅水泥球120噸,另自行購買了焦煤35噸,按一定比例冶煉銅錠出售,共冶煉出銅錠40噸左右。

被環保部門查獲時,除當場查扣的8.525噸銅錠外,其余銅錠均已出售,每噸售價平均在3萬元左右。

2019年5月23日,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污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7月23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退出違法所得120萬元。

江山市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張某污染環境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后,於2019年6月21日履行訴前公告程序,期滿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意,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江山市檢察院向衢州中院對本案提起公益訴訟。

7月16日,江山市檢察院委托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對大氣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評估。經過該研究院踏勘與評估,認為張某在廢舊電路板焚燒過程中無針對溴代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可確認電路板焚燒冶煉導致大氣生態環境損害。按虛擬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氣環境損害,線路板焚燒致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425250元,焦炭焚燒致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7641元,合計442891元。

衢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因被告系違法生產,亦未裝有廢氣監測,在污染事件案發后停止生產,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在事后接受委托時與污染行為發生時間的間隔較久,已無法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進行監測。

但經環保部門現場檢查,被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煙氣僅經除塵設備的沉降、旋風、布袋處理,既無脫硫、脫硝措施,也無針對溴代二噁英類污染物處理措施。

被告所焚燒的廢舊電路板屬於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900-045-49號,危險特性為T(毒性),線路板中還有部分成分是易燃的有機聚合物。故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依據文獻法,評估確定被告在焚燒過程中產生溴代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法院對該研究院出具的評估結論予以確認。

本案中,被告張某未經審批,擅自租用廠房收購廢舊電路板焚燒提取金屬銅,短時間內便焚燒廢舊電路板60余噸、焦煤35噸,對焚燒產生的溴代萼、二噁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未採取治理措施,直接向大氣排放,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對該損害張某具有重大過錯。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大氣環境損害費用442891元,並支付評估費60000元,共計502891元。

(責編:左瑞、鄧楠)